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否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共享汽车平台没有获得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许可,而从事出租车辆行为,属于违法。”
郑宁说,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3万元顶格处罚,要看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本案中,共享汽车平台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后果十分严重,3万元处罚是合法的。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是部门规章,故而只能设定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对于违法者而言责任太轻。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华夏出行以外,类似涉及共享汽车的交通事故曾多次发生。
今年4月20日晚,广东珠海拱北桂花北路兰埔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共享汽车撞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造成面包车车灯破损,车尾凹陷。正当交警在现场处理时,不远处又发生另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共享汽车撞上一辆奔驰小汽车。
据珠海拱北交警介绍,两宗事故的驾驶员中,一名是女大学生,刚拿驾照2个月,另一名也是新手司机,再过半个月才过实习期。交警判定,两起事故中,驾驶员均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宗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全部赔付。
今年6月,湖南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名大学生驾驶共享汽车撞上一名推婴儿车的女性。事故造成婴儿车内1岁半男婴死亡,推车女子受伤。
涉事车辆“先导出行”系湖南本地共享汽车品牌,涉事司机于5月14日取得驾照。
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看来,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其他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一些相应的义务,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在合理范围内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平台是否尽到提醒的义务;二是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尽到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视情况平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宁认为,共享汽车平台和租赁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一案中,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损害后果已经造成,因此判断共享汽车平台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共享汽车公司存在错误登记汽车使用性质或者投保金额明显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者赔偿低的,应由共享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平台对于处于实习期的驾驶者,也应当提出粘贴实习标志的要求,如果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