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5月31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