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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万达红旗街店这又是什么梗?

时间:2023-01-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上海,18岁的小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叶的生活费及上学期间产生的费用3300余元,直至小叶大学毕业。但其父亲却表示,自己也有家庭,生活也很紧张,因此,无暇再顾及成年的女儿。

  小叶系叶先生与张女士的亲生女儿,生于2004年。因叶先生与张女士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2011年离婚,年幼的小叶由张女士抚养长大。离婚后,叶先生每月向小叶支付抚养费1500元。然而,自从去年9月起,小叶高中毕业后,上大学的费用就变成了33700元/年(含学费29000元,住宿费3500元,书杂费1200元)。小叶认为,自己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尚未完成学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中,属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而且,她和母亲确实无力负担后期继续学习学费及生活费,故请求法院判决叶先生支付小叶去年4月至8月的生活费9587.5元(按生活费2950元/月的65%,即1917.5元/月计算5个月);自9月起每月支付小叶生活费3321.7元(生活费每月1917.5元,及学习费用一年33700元的50%分摊至12个月)。

  然而,面对女儿的控告,叶先生并不同意女儿的诉求。叶先生称,离婚时,他已将他和张女士两人名下坐落于宝山区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赠与了小叶,2021年2月,他配合张女士将宝山区的房屋出售,其中他赠与小叶的份额折合约115万元。而且,在此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女士支付他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中,一次性扣除了小叶直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除此之外,自2021年2月起,他还每月向小叶微信转账1300元至1800元不等,合计2万余元。现小叶已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特殊情形,依法无权要求他继续支付抚养费。一、小叶是否可以以继续上学,无法工作为由,要求叶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所以,如果小叶的条件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况的话,叶先生就不能以小叶年满18周岁为由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起案件中,小叶主张叶先生支付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生活费,其中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小叶已年满十八周岁,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但叶先生已支付生活费4566元,考虑到小叶母亲相应的支付义务,上述费用足以维持小叶相应的生活水平。而自2022年7月起,小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完成高中学历教育,并不存在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故,小叶要求叶先生支付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叶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除此之外,小叶由母亲抚养,在叶先生去世后,小叶有继承叶先生遗产的权利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的,子女仍然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所以,本案中的小叶依旧具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法定权利。最后,有网友认为,叶先生有了新家庭,就忘记了原生家庭的孩子,毕竟离婚以后,孩子还是自己的,叶先生不应该对小叶如此苛刻。但也有网友认为,叶先生已经给小叶的太多了,小叶应该感到知足,不应该将其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这下好了,以后一分钱都要不到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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