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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2)

时间:2019-08-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资源税法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扩展为“开发应税资源”。相比于在初审稿中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法律当中这一相对灵活的表述,侧重于为今后改革预留空间。

  “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一表述的修改,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回顾资源税的发展历程,记者看到,伴随着时间推进,在资源税改革进程当中,其征税范围在逐步拓展。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标志着中国资源税的正式征收。起初,中国只针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资源征收资源税,其后又将铁矿石纳入征税范围。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了拓展,并确立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此,资源税步入全面改革时期,除了进行“从价计征”“清费立税”等改革外,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从矿产资源领域扩围至水资源领域,有关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征税试点也在“授权范围”内逐步展开。

  徐国乔表示,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法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此,齐玉委员在审议中认为,草案重视免税减税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功能,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是减征资源税,这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引导作用。

  资源税法通过,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

  周洪宇委员在接受《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体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对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了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的理念,对未来立法做出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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