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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车内侵犯妻子闺蜜遭反抗主动放弃闺蜜告诉男子妻子后案发

时间:2023-06-0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法官,虽然我想侵犯她,但我放弃了,压根没有发生关系,量刑10个月太重了,而且我的车是家庭生活所用,不该被没收。”被告人洪某对判决不服,表示会上诉。法官问其对判决的意见时,其如是说到。

  案发贵州。洪某曾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过。洪某和妻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朋友关系。某天,洪某约王某见面,二人见面后,洪某开车带着王某往安南古城方向开,后进入安南古城地下停车场停车,二人在车内聊了会天,洪某提出想和王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色迷心窍的洪某对王某上下其手,遭到王某的挣扎反抗,后洪某说:我没见过你这样的人,我送你回家。但王某提出要见洪某的妻子告知此事,洪某说不要把事情闹大,王某不同意,后二人见到赵某。报警后,洪某投案,以为没事的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洪某辩护人辩护意见:洪某具有自首、犯罪中止、自愿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应在六个月内处罚。所用车辆是家庭用车,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所用,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根据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车辆予以发还。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洪某意图性侵王某,因王某的挣扎反抗而未得逞,但是这是暂时的,如果他的犯罪意图坚定,一个大男人面对一个弱女子,总有办法得逞,其在遭到王某的反抗后说:我没见过你这样的人,我送你回家。这表明洪某主动放弃了对王某的侵犯,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评价为中止。

  《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意思就是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之所以规定没收犯罪工具,这既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也有利于消灭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物质条件。

  什么是犯罪工具呢?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过失犯罪中的犯罪工具不能没收,比如交通肇事罪中的车辆不会没收;并非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不能没收,比如偶然用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车辆不能没收。

  在没收犯罪工具时还得讲究比例原则,即要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工具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比如,用挖土机非法入侵住宅,把价值几十万的挖土机没收就不成比例了,有失公平。

  此外,没收犯罪工具还得注意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没收的是本人的财物。如果犯罪工具是他人的,除非他人对犯罪有过错或者过失,否则不能没收。如果没收,第三人只能向犯罪行为人索赔。

  综合上诉,洪某的车辆平时是用作家庭生活使用,偶然性的成为犯罪工具,非专门用于作案,不宜没收,没收也有违比例性原则。二审法院判决车辆予以发还是正确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罚为三年。

  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洪某的犯罪行为及后果,可确定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

  洪某具有自首、犯罪中止减轻处罚情节,肯定会在三年以下进行处罚。之所以判刑十个月,我认为法院是基于以下原因考虑:

  首先,虽然洪某属于中止,但其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比强制猥亵妇女的程度差。这点从犯罪细节可以看得出来。具体犯罪细节不便描述,大家有兴趣头条可以搜索判决书文号看看。

  其次,洪某曾因为猥亵他人被治安处罚过,又犯这种侵犯女性的犯罪,有一定的人身危害性,对其判处实刑,让其得到教训,并无不可。

  从该案可以看出,洪某对犯罪的后果缺乏深入的认识,以为放弃就没事了,更没想到王某会把事情闹大。他对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态度彻底进行了误判。这种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啊!一碰就可能万劫不复。男性们还是要控制好自己的下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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