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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幼狼的点心真的还是假的?

时间:2023-03-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2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召开的第七期“月说新案”发布会上获悉,北京一家公司因使用干扰消费者理解认知的误导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被罚款50万,后竟将有关部门诉至法院。

  据了解,2018年9月,某区市监局发现甲公司店铺内的易拉宝印刷品、条幅中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广告情形。

  经立案调查、听证,某区市监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发布“购车送京牌 可落户个人、公户名下 北京蓝牌,不影响摇号”的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甲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五十万元;认定甲公司利用条幅发布“上汽大通购车送京牌,直落个人名下”的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甲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甲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该公司认为,自己销售车辆属于专项作业车,不属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车辆,同时自己销售的车辆均为上完牌照的二手车,故称之为“买车送京牌”。而且公司认为,该车辆牌照未特指属于指标调控范围内的小客车牌照,另其销售车辆所悬挂牌照为“蓝牌”,可登记在公司、个人名下,不影响车辆购买人参加北京小客车摇号。

  某区市监局辩称,市监局具有对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甲公司通过易拉宝、条幅宣传“购车送京牌”引人误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而效果上,也确实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发布“购车送京牌 可落户个人、公户名下 北京蓝牌,不影响摇号”的广告的行为与利用条幅发布“上汽大通购车送京牌 直落个人名下”的广告的行为,使用了“送京牌”“不影响摇号”等误导性语言。甲公司所宣传的“京牌”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下的“京牌”意义不同,存在刻意混淆概念干扰消费者理解认知从而做出错误购车决定的嫌疑,不排除一般消费者因甲公司的广告宣传做出错误的购车选择。因此,甲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某区市监局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具体处罚内容,并无不当。某区市监局在查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等程序,程序合法。某区政府依法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丰台法院法官阎雪莲表示,诚实信用不仅是经营者在产品销售与服务过程中所应秉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营秩序健康运行的保障。由于目前北京市小客车车牌中签难度较高,致使“京牌”成为稀缺资源。

  该案中,行为人刻意混淆概念,利用“购车送京牌”“不影响摇号”等语言诱使消费者购买车辆。然而甲公司所宣传的“京牌”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下的“京牌”意义并不相同,可能导致很多无辜消费者因此受骗上当,市场经营秩序也因此受损。该案判决驳回甲公司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警示其他试图依靠“京牌”等宣传噱头欺骗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也教育所有市场经济参与者要合法诚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保障首都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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