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设立门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召开联谊会议等方式对外宣传,以签订委托购车代理服务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变相向社会49名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共计778万元,均通过POS机刷卡至南京某汽车总公司,案发前尚有约662万元未归还。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任连云港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管理、组织宣传、绩效考核等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任分公司团队经理,负责所在团队对外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帮助公司招揽客户,领取固定工资并按照团队业绩收取提成,其中李某某收取提成5万元,王某某帮助吸收资金人民币211万元,收取提成人民币14万元;赵某某帮助吸收资金人民币242万元,收取提成10万元;杜某某帮助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5万元,收取提成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赵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5万元、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吸收他人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赵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决。(陈 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