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的一个关键,就是防止合约签完后,在将来某段时间内,因客观环境的改变,而让合同中利益收损的一方不执行合约。
比如,保险公司在 90 年代放出去的那批年复利高达 8%+ 的保单,只要用户不退保,则根据合约,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执行下去。
同理,签房贷合约时,银行当然希望利率高一点,但买房者不也一样认为房价会继续上涨而愿意承担银行要求的高利率吗?
双方你情我愿,且在信息并没有不对称的前提下(即银行和客户都不知道将来利率是会升还是降),各自做在当时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而签了合同。那么,凭啥因现在外围客观情况有些改变,就需要合同中的一方让步?
如果,假设现在的情况是反过来的,即房价继续在涨,房贷利率也继续上升。或者说,将来一旦进入加息周期了(不要对我说,这是不可能的),那银行是否也能对房贷利率低的存量用户提高利率呢?照你的观点和逻辑,似乎银行也可以那么做,对吗?
其实,解决问题的就是在利率完全市场化下,允许在海外非常普通的 re-mortgage。这样的话,无论对将来可能进入加息周期的银行,或继续处于降息周期的客户,都公平。
有人说,鼓吹存量房贷降利率属于没有契约精神。说这个话的,你首先要弄清楚当初房贷利率上浮是怎么回事。当初房贷利率上浮,是国家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措施,银行因此占了大便宜。现在,国家要刺激楼市复苏,普遍在下调新增房贷利率,那么这个当初调控房价上涨的措施,是否也应该调整回来呢...
和我说契约,我来说说我的经历。2021年1月20日,我卖了一套房子,并和下家签订了买卖合同。1月21日,上海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收紧楼市信贷。按照合同,下家办理七成按揭,并于5月30日拿到银行的授信函,逾期下家违约。5月底下家如期拿到银行授信函,然后我就和他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抵押。一周后,产证和抵押证都下来了。我就问银行贷款什么时候放,下家告诉我没有时间,说这是信贷行给的答复,并给了我银行办理人员的电话。我打电话去,对方蛮横的说,没有时间,我说没时间,你发什么授信函,他说你可以去告,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再打电话,一直不接。我知道这事我没一点办法,只能等。7个月后,贷款才放下来,1000万的资金,7个月多少利息?这家银行就是中国银行。所以,你和我说契约,和银行有什么契约可讲。真叫我现在的房贷利率很低,否则我闹到金融监管也要把利率给降下来。
如果最终都是这样的规律,那就没有兴衰交替了,其实对于这种想法,更多的是一种美好的憧憬,仅此而已
谈到一个社会的规则(契约精神亦是规则的一种),不能脱离它的发展阶段。另外,做为投资者的你我,还须向前看,并相信现在的很多不足,都会(其实也必须)在将来被改进。
其实存在很多不对等的情况。在我国谈契约,不说十分可笑,至少普遍不遵守契约。比如三角债,就是大家都不尊重契约,对契约不抱期望才形成规模庞大的三角债。否则,估计九城的开发商要破产倒闭,一半以上银行也会破产倒闭。。因为二者都有大量的实质上的违约债务或者债权。再比如,八十年代底九十年代初发行的寿险,年回报率18%,最终保险公司彻底赖账,合同强制作废而且基本没有补偿。但普通人无处可告,因为那会都是国有的保险公司。如果普通人要取消寿险合同,可能最终普遍本金打三折,其余都是违约金。再比如, 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但银行出错多付了钱,不还就是违法。这是不对等的契约。更大的不对等是,我国银行对居民忘记转存的资金,超期都按活期结算,这是十分严重的对储户的欺诈行为。西方国家银行,都默认是按同期基准利息结算,无论有没有忘记存折和期限。所以,一个英国老太太能拿到几十年前遗忘的百倍利息。我国银行业就做不到。实际上还有有很多无赖而且不对等,破坏契约的例子,特别是涉及政府和国企,这是法治的缺陷。
什么个例?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全上海所有银行的房贷发放都没有具体时间。既然发放没有时间,就不应该出具授信函,这不是帮着下家骗上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