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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美男啊插曲网友如何看?

时间:2023-01-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障商业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方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即竞业限制补偿金。

  虽然竞业限制制度倾向于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用人单位审查劳动者是否在竞业限制范围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注意综合审查,避免不当扩张而影响人才的正常流动。

  2018年7月2日,王山与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山在智能数据岗位工作,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2019年7月23日,王山、万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山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山)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另查明,万得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20年8月6日,王山加入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按照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现万得公司已支付王山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92元。

  2020年11月13日,万得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山对仲裁裁决不服,后诉至法院。

  王山无需向被万得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王山无需向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其次,本案审理中,一审裁判仅以万得公司和哔哩哔哩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为由认定两家企业构成竞争关系依据不充分,对劳动者再就业、择业将会造成极大障碍,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二审裁判中予以纠正。

  同时,裁判理由明确了在判断两家企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在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还应当结合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受众、服务对象、生产产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竞业限制是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劳动者行为的限制,但不能成为企业限制劳动者合理择业、就业的手段(即本案中企业不得将竞业限制范围不当扩张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不能成为企业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途径。我们始终要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与劳动者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最后,前述“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所在岗位重要程度、所涉技术秘密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联度等其他情况自行决定。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明确约定、明确告知,不得过分、随意扩张。

  建议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并签署。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入职后再商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会将公司陷入被动境地,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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