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24小时停车监控防划车1296P超高清夜视行车记录仪”所附的《产品操作手册》并没有记载与“夜视”有关的功能。被告将《产品操作手册》中没有记载与“夜视”有关功能的行车记录仪标注为“夜视行车记录仪”,使用了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句,存在欺诈行为。故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陈女士返还郭先生599元购物款,并支付1797元的3倍赔偿金。
“网络购物因为买受双方基本都不在同一地区,很多消费者在受到利益损害后,大多都是在消费平台进行投诉,投诉无果后,因为距离问题大多都自认倒霉。”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说,面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消费者应该保留证据,积极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隋鹤律师指出,该条法律明确了消费者可签收地向法院起诉维权,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而相反很多网店在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往往都缺席。“交易快照、交易页面规格参数、订单详情、物流走件记录、淘宝旺旺聊天等等,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隋鹤律师说。
同时,隋鹤律师建议,理性购物,正确看待“限时抢购”“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等促销活动,不轻信“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促销信息,注意货比三家,警惕“先涨后降”套路。针对“优惠券”“满减红包”“店铺券”等,应提前向客服咨询相关使用条件。
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双11”期间加强规范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服务内容,
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通知要求,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含资讯服务、植入广告、“创意中插”、直播购物、购物短视频等)内容既要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相关规定。要认真落实“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导向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将导向管理贯穿到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等各个环节,把好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