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摆平就是水平到底是个什么梗?

时间:2023-01-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基协对2014年1月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总结了《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的八大变化,并就前述几个规则相应的内容进行了比较,以便于把握相关修订的重点

  目前,中基协对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无明确要求,但对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基金在Ambers系统进行持续公示,促使私募管理人在初始备案时尽可能不低于这个募集规模。本次修订,中基协强调私募基金本身应具备基本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这个主要体现在基金规模的门槛要求上。《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修订对各类基金管理人特别是中小型基金管理人而言,将显着提升募集资金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也约定了另有规定除外,给特殊类型基金产品豁免上述基金规模要求预留了空间。

  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且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及运行稳定性的考虑,中基协在2020年3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明确提出,GP与管理人分离的,两者应存在强关联关系,同时对于GP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团队出资的,协会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换言之:

  如果采用GP与管理人合一结构,或者发起设立双GP或多GP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担任执行合伙人,即不再允许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基金采用GP与管理人分离结构,则GP与管理人必须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而GP的股东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团队组成,并不直接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修订大为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的管控力,同时也大大限缩了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强关联的定义,其核心的目的是严控借通道的行为。

  《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若干规定》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投前交易审批程序、投后的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但未提及需要将上述内容写进基金合同。

  《备案须知》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维持运作”义务,即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但从实操看,近年来屡屡发生管理人在丧失管理人资格后对基金退出无法履职导致的相关纠纷,维持运作机制需要强化。

  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自身失能时(如失联、注销、破产),基金产品与管理人风险隔离,要约定明确的变更管理人、清算等决策机制,内容应当涵盖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市场化的退出路径,即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私募基金因管理人无法履职或出现风险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退出的,可由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托管人或一定比例的投资者发起,成立专项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上述两个条款都类似管理人生前遗嘱条款,是对《备案须知》维持运作机制的丰富和完善,也是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解决方案。

  此前,《备案须知》《备案关注要点》等文件对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已经有所要求。《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第二十八条整合了此前规定中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特殊风险揭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将原先“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这一特殊风险揭示情形修改为“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只要基金投向境外标的,无论占比多少,均需进行风险揭示;并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这两种需要进行特殊风险揭示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并细化对投资者保护的工作。

  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备案须知》后,于2020年3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以便利私募管理人厘清基金设立和清算所需材料。

  《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前述基金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清单进行简化后纳入法规,将基金备案的程序工作更清晰的进行展现。与此同时,关于基金募集完毕的标志未提及《备案须知》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所强调的进行工商登记确权,仅提及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是否意味着未来不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就可以申请基金备案,尚待监管明晰。

  与《备案须知》相比,《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新增“资产支持证券”“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删除了“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新增“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并将原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修改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要点》允许私募股权基金投向战略配售、港股基石投资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虽然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未将上述投资范围纳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中,笔者认为上述投资范围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监管原则上不会进行调整。

  《备案须知》第二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将直接的或者变相的债权投资明确排除在私募投资基金范围之外,《若干规定》第八条重申了这个原则。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在《备案须知》《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三类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形,一是第(五)项,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二是第(七)项,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三是第(八)项,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第(五)项是来源于《若干规定》;而后面两项系中基协此前已通过备案公示案例方式明确不予备案,本次纳入不予备案的情形之中,与目前备案实践保持一致。

  虽然《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未重申《若干规定》中强调的“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但我们理解,前者系自律规则,后者系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基协应会承继证监会的相关监管原则。

  相比较《备案须知》,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暂停备案的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的,都可能会被暂定备案。

  《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首次赋予了中基协在审核基金备案时,当私募基金涉及创新业务、私募基金结构复杂、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类型特殊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基金财产主要在境外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时,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在内的多项措施,体现出监管对于上述情形下基金备案的慎重与顾虑。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又多了一重可否顺利完成备案的不确定性。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着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私募机构进行投资研究活动合规监管出新规——简评《关于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研究活动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二——简析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备案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三——简析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四——简析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五——简析征求意见稿配套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六——简析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信息变更和报送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七——简析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管理人自律管理的细化与完善

【责任编辑:管理员】
随机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