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约定的返还意向金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约定条件的,无权主张返还意向金。
被告推出酬宾活动为顾客提供“薅羊毛”的机会,其目的是招揽顾客、扩大经营业务,一方面增加会员到店频率,增加消费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提升企业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增加客源,以获取更多经营收益。原告参加酬宾活动是想获得既护理了面部肌肤、又可退还意向金的机会,即有机会“薅到羊毛”。
双方签订存在“薅羊毛”机会的协议,并附带了原告需为被告推广活动信息、推介客户、保证一定频率进行护理的条件,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想“薅到羊毛”,需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履行。原告在履行协议时,完成面部护理及介绍朋友的时间超出了一年的约定期限,明显不符合赠送条件,故无法获得退还意向金的优惠。希望原告能通过该案判决,领会到契约精神的要旨,同时希望原告从中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