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张位钦、朱汝汉等13名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被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查获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和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作出处罚,现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益,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向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