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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时间:2023-03-2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根据本次生效的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转回2019年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4,002万元,并相应增加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影响后,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净利润约3,400万元,具体金额及数据以公司2022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就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5.4)纠纷一案,重审一审判决情况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4467号】,驳回汇顶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诉期已满,汇顶未提出上诉,前述重审一审判决生效。此诉讼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请详见公司前期已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2020-017、2021-018、2022-063号)。

  汇顶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号为ZL5.4,名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提出思立微和鼎芯未经汇顶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汇顶认为该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于2018年9月就该专利纠纷提起诉讼。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第ZL5.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汇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0万元;

  2020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一思立微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汇顶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约4,002万元。思立微不服原审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原审一审判决,已在2019年财务报表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和损益,减少2019年利润总额约4,002万元。

  2021年2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1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446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审一审判决如下:

  根据重审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4467号】记载:“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1月15日前分别送达双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顶未在前述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公司胜诉亦未提起上诉,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4467号】已于2022年11月30日生效,公司胜诉。

  根据本次生效的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转回2019年基于谨慎性原则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4,002万元,并相应增加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影响后,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净利润约3,400万元,具体金额及数据以公司2022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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