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载货汽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十、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十一、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并取得通行许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