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提醒,乘客们遇到种种违法行为时,除了拨打12345或110投诉外,还可对以下不同类型的违法运营行为有的放矢:
1、拒载:记下车辆号牌、顶灯背面的公司名称与驾驶员服务证号,通过手机视频或录音记录拒载发生过程,提供拒载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如有其他在场证人的提供其姓名与联系方式;
2、绕道多收费:拿好车费发票,确认发票上的公司名称、车号证号、乘车时间、金额等信息与车辆实际相符,有条件的记下车辆行驶路线,提供准确的乘车起讫地点。
3、“黑车”或“克隆车”:用照片或视频记下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及驾驶员特征。
1、“克隆出租车”不能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当乘客所乘的出租车驾驶员拒用交通卡时,就有克隆车的嫌疑;
2、“克隆出租车”一般车况较差,外观比较陈旧,标识模糊,与正规公司的车容车貌差距较大;
3、看“克隆出租车”防劫板装置背面《乘客须知》上的企业名称和车辆车牌号是否一致;
5、看驾驶员提供的打印发票上的企业名称、车号、驾驶员服务卡号与该辆顶灯上的企业名称,车牌号,司机服务卡号是否一致。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处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