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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贯长虹(qì guàn cháng hóng)究竟怎么回事?

时间:2023-11-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昨从省公安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的责任追究范围。(12月29日《湖北日报》)

  众所周知,警察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群体,理应受到特别的敬畏。我国1995年就提出“从优待警”这一概念,也符合警察这一职业特征。警察的工作十分繁忙,且充满危险性,属于高危职业,人民警察受的苦、遭的罪人尽皆知,民众也对警察十分理解和尊重。然而,“从优”这么多年以来,实践中还是暴露了不少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改革,而本次湖北出台的《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就引起了公众特别的瞩目。因为这意味着,如果警察在执法中存在失范行为。或者,如果警察执法中犯了错误,就将被追究责任。

  湖北这个“办法”规定得很详细,从不使用执法仪,到违反管辖权越位受理案件,从插手经济纠纷,到违反程序执法等,从八个方面,详细列明了86类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不但包括对领导责任的追究,还包括在考核、定级、晋职、晋衔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这表明,湖北在从严治警方面走在了前列,也彰显了湖北“从严治警”的坚定决心。而实际上,“从严治警”就是“从优待警”,只有从严治警,才能体现出对警察的真正“优待”。

  此外,湖北公安厅出台的这个“办法”,不同于笼统而轻描淡写的文件,而是对出现执法错误或违法违规的警察给予真正的纠错惩罚。这就是在集中解决公安执法和内部管理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是秉持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这对群众来说,他们当然举双手欢迎。“从严治警”这个信号,显然传递得越来越清晰了,这对保障依法治警,依法治国,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充分落实这个“决定”,实行从严治警,就可以有效地规范警察权的使用,最大限度地限制个别警察的恶意而为。事实上,从严治警就是对警察最好的保护。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就不需要去纠错,也就不必靠“办法”来约束。有了“办法”,更可以有效解除警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因此,对多数警察来说,势必会受到拥护。

  警察权的行使,对公民权有着巨大影响。警察行使权力得当,自然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严重损害。正是源于权力的天性,才用这个“办法”把警察的不正当权力关进牢笼里,才能使执法公正,才能让群众放心。从严治警,也可视为从优待警的必要条件;“从严”也是“优待”的另一种涵义。而无论是“从严”还是“优待”,都该被视为一种责任。对警察的约束,也就是对公权的约束。科学而有效地约束权力,无论如何都会受到群众的赞许,这也是管理上的与时俱进。

  由此,管理上的制度约束强于任何临时的无章可寻。对警察行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该像湖北省这样,不怕麻烦,也不模糊其辞,而是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当然,“办法”从纸面到实际操作究竟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无论如何,“办法”的出台就是一个执法与守法“双赢”的好举措。期待该“办法”能在今后起到规范执法的作用。(作者: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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