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公共清扫区,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不可回收物)两类收集容器。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配备餐饮区或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增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单独收运。
农贸市场和生鲜市场(超市)等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固定回收点,以及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结合实际提高易腐垃圾收集容器配置比例。
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居民点可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分类垃圾收集点,配备1组分类收集容器,其中240升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桶各1个。不足100户的,分类收集容器按1组设置。
村委会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固定回收点,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导则》,各级政府是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分类管理目标,统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制定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分类管理保障机制。
为加强考核评价,《导则》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根据国家住建部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将按照体制机制建设、示范片区建设、设施建设、分类作业、组织动员、教育工作、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信息报送等内容进行计分。
为加强监督管理,《导则》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文明指标测评体系和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比标准,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以及社区和农村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此外,还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探索实行激励奖惩制度,鼓励各地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