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推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3月1日,成都市锦江区犬只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锦江区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一、 锦江区是成都市划分的养犬管理的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锦江区公安分局批准。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辅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规范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四、 养犬人应主动到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机构为养犬接种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七、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八、 加强养犬管理,需要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