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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吹乱蜗牛心这是个什么梗?

时间:2023-01-1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因为一则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下称“聂圣哲”)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函。2022年12月22日,聂圣哲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讣告,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刚同志,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零7分去世,终年39岁”。

  讣告中提到,“王刚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我们已经将王刚去世前,手握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发给了钟南山院士、吴以岭院士,感谢他们为川大校友的健康,作出的卓越贡献”。

  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圣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和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及以岭药业,有意抹黑中医药学。

  以岭药业认为,聂圣哲的行为,对以岭药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损害了以岭药业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社会评价,贬损了良好的商誉,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要求聂圣哲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

  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在“美篇”上,发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帖子,被跨省逮捕。随后,检察机关、药监部门、医师协会等多个部门,介入此事并发声。内蒙古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谭秦东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5日,上海律师程远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鸿茅药酒将律师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的品牌形象。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从鸿茅药酒的案例,可以看到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态度,“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聂圣哲的讣告文字,远比“劣迹斑斑”干净。以岭药业(连花清瘟)认为聂圣哲的讣告,贬损了连花清瘟,并上升到“抹黑中医药学”的高度,这是明显的扣大帽子。一个连花清瘟,不代表整个中医药学,就算聂圣哲有抹黑嫌疑,也只是涉嫌抹黑连花清瘟,而不是中医药学。

  鸿茅药酒因大量广告推广,被不少人捧上了天。连花清瘟早在非典时期就走上神坛,在这次疫期中,更一度被吹为神药,某个阶段一药难求。

  从神酒到神药,一个产品,好用不好用,应该让消费者去评价。允许别人将你夸上天,就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因为有不同的声音,就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打压,有店大欺客的嫌疑。

  言论自由与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在食品药品领域,任何争议都涉及生命的安危,对这些基于真实和真诚之上的质疑,必须赋予言论自由的格外保护。从鸿茅药酒到连花清瘟,再神的产品,如果违逆民意,听不得不同声音,必将跌落神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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