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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残疾、死亡赔偿金有两种计算方式

时间:2024-03-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今天(3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外发布江苏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303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出2665元。

  江苏高院发布的通知显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统计数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为: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211元;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30054元,经营净收入为6645元;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491元;2023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90。

  上述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影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江苏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还包含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以及全省平均负担系数。这些数据有何作用?

  这要从两份文件说起。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了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此,2022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明确,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江苏省《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

  2020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试点工作方案》,通过统一城乡赔偿标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选用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作为数据指标。

  也就是说,江苏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侵权发生时间的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存在两种计算方式。

  以残疾赔偿金计算为例,若侵权时间发生在2022年4月30日前,则适用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 +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 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劳动力丧失比例× 20 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若侵权时间发生在2022年5月1日及之后,则适用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劳动力丧失比例× 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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