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反外国制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完整版

时间:2022-11-0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江门市直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雇员招聘333人,报名时间:11月15-17日

  珠海金湾区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编制内教师350人,报名时间:11月16-20日

  广州荔湾区教育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203人,报名时间:11月11-15日

  茂名市直属中学赴高校现场招聘教师110人,报名时间:11月19-28日

  2023国考公告已发布,计划招录3.71万人,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3日

  深圳福田区面向应届生赴外定点招聘教师604人,报名时间:10月18日起

  东莞教育局赴广州、武汉和西安定点招聘事编教师1608人,报名时间:详见公告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第八条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随机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