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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野外违规用火嫌疑人被刑拘

时间:2022-10-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62

  当前正进入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州、县政府均发布了禁火令,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全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劝导等相关工作,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不断增强。9月份以来,永顺县公安机关结合当前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始终保持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对近期发生的几起森林火灾案件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9月6日12时许,永顺县润雅乡署科村村民黄某某,在署科村“水井湾”地段的田里烧稻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县林业部门鉴定,过火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目前黄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9月7日13时许,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居民江某某,在灵溪镇鲁嘉山其母亲坟前烧香纸时,引发森林火灾。经县林业部门鉴定,过火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目前江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近期天干物燥,随意焚烧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提高防火意识,守护绿水青山,对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并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

  当前,全州持续维持晴热高温天气,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如下。

  (三)严禁乱丢烟头、玩火、野炊烧烤、取暖、明火照明、烧炭、狩猎、烧蜂,以及在喜庆、开工开业、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山林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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